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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31号

发布时间:2020-07-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31

                                                                              

对醴陵市韩味韩式烤肉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韩味韩式烤肉店,经营者:邓*优,男,汉,群众,1994年7月15日生,联系电话:1771163****,身份证号:43028119940715****,住址:湖南省王仙镇**村**组2**号,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69WY79;名称:醴陵市韩味韩式烤肉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世纪中环商业广场*栋10*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烟(凭许可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9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世纪中环商业广场*栋10*号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醴陵市韩味韩式烤肉店”店内厨房操作台上有①一包已开封正在使用的咸味白吐司切片,净含量:1kg,生产厂家:湖南锦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1/10,保质期:3天。②一包已开封正在使用的黑椒牛仔骨,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上海瑞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11/08,保质期:12个月。③一瓶已开封正在使用的奇异果风味饮料浓浆,净含量:2.5千克,生产厂家:苏州美林农林水产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11/05,保质期:12个月。④一瓶已开封正在使用的柠檬饮料浓缩汁,净含量:2kg,生产厂家:哈尔滨五常市桦翼圣雪固体饮料生产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10/22,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019年11月14日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并报主管局长批准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3日从麦波蛋糕店购进的咸味白吐司切片一包,已经使用了一半;于2019年9月14号从湖南哲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黑椒牛仔骨5包,还剩下已开封一包,上述两种食品原料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购进单据。奇异果风味饮料浓浆和柠檬饮料浓缩汁因为时间比较久远,当事人已经记不清楚购进时间,也无法提供购进单据。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案发后,积极配合,主动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销毁。因为这些食品都是当事人热食类制售的原料,不单独销售,所以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到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的行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咸味白吐司切片”1包,“黑椒牛仔骨”1包“奇异果风味饮料浓浆”1瓶。“柠檬饮料浓缩汁”1瓶。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数量以及详细情况。

证据(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上述过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咸味白吐司切片”和“黑椒牛仔骨”购进单据,证明当事人购进情况。

证据(八):销毁记录一份以及销毁照片三张,证明已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销毁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本局于2019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19第5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于当事人在申辩书中对过期食品解释,我局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观点。我们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当事人店内服务员态度傲慢,消极应对,不配合调查。与当事人所说态度诚恳不符,上述理由本局不予采纳。对于当事人提出建议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做出免于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我局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鉴于:1、当事人主动交代有关事实,态度诚恳,现场检查时店内发现有过期食品数量不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2、当事人积极改正,主动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销毁。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规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上述①一包白吐司切片,净含量:1kg,生产厂家:湖南锦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1/10,保质期:3天。②一包黑椒牛仔骨,净含量:400g,生产厂家:上海瑞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11/08,保质期:12个月。③一瓶奇异果风味饮料浓浆,净含量:2.5千克,生产厂家:苏州美林农林水产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11/05,保质期:12个月。④一瓶柠檬饮料浓缩汁,净含量:2kg,生产厂家:哈尔滨五常市桦翼圣雪固体饮料生产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10/22,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