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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32号
发布时间:2020-07-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16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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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32号
对醴陵市沐羊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沐羊服装店,经营者:李晓*,女,汉族,1975年4月21日生。家庭住址:醴陵市大障镇**村**组4*号,联系电话:1777090****,身份证号码:43028119750421****,营业执照:92430281MA4PDD4GX7,经营地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北路**号门面,经营范围:服装、针织品销售。
2019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瘦身公式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打假人员的投诉,投诉当事人李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醴陵市沐羊服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其店内展示柜摆放有待销售的美人计传统科技塑身衣,经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的“美人计”侵权产品,并将产品鉴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产品鉴定书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本局于当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李晓*于2017年从株洲九天服装市场购进的上述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型号为0086#11盒,型号为0087#9盒,进价为65元/盒,共购进20盒。在此期间当事人以销售价119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还剩余19盒。当事人自认没有进货票据以及销售清单。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到本局检查为止,当事人获得利润为54元,非法经营额为2380元。本局对当事人尚未售完的“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19件予以现场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材料一份,包括该公司的投诉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委托授权等。证明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并有权维护其商标不受侵犯。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至本局2019年12月19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在此期间以销售价119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还剩余19盒。当事人自认没有进货票据以及销售清单。到本局检查为止,当事人利润为54元,非法经营额为2380元。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七):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八):现场拍摄的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内部情景及当事人销售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具体情况。
证据(九):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李晓*委托汪立奋处理此事件。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2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非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不足非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权的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型号为0086#11盒,型号为0087#8盒。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4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经营额1倍罚款2380,合计243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