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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35号
发布时间:2020-07-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16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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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35号
对醴陵市国彩新城食品商行经营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国彩新城食品商行;《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0281MA4PLPJQ3W,经营者:陈*胜 男 民族 汉 出生1966年3月6日 住址 湖南省醴陵市***居委会**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43028119660306****;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五彩新城*栋*楼1**-1**号门面,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品、水果、小五金、烟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2810279990。
2020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五彩新城*栋*楼检查时,发现醴陵市国彩新城食品商行内的待售货架摆放有多种食品,其中一个食品架摆放有标签上标注“原味酸奶麦丽素 净含量65克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 见封边 ”等字样,包装上打印码生产日期为20181215字样的巧克力2包,同一货架中还有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名称 熊字饼 净含量115克 保质期;10个月 生产日期 见封口处附近”等字样,包装上喷码生产日期为20190303字样的饼1包。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0年2月14日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并报主管局长批准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是 2018年6月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百货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2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醴陵市国彩新城食品商行内的待售货架摆放有多种食品,其中一个食品架摆放有标签上标注“原味酸奶麦丽素 净含量65克 制造商: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32058200230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 见封边 ”等字样,包装上打印码生产日期为20181215字样的巧克力2包,同一货架中还有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名称 熊字饼 净含量115克 制造商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保质期;10个月 生产日期 见封口处附近”等字样,包装上喷码生产日期为20190303字样的饼1包。此两种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经查证:此2种食品系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6月份购进的,原味酸奶麦丽素购进了5包,进价3元/包,销价4元/包,熊字饼购进5包 进价2.5元/包,销价3元/包。当事人在刚购进是销售了原味酸奶麦丽素3包、熊字饼4包,剩余的就一直没有销售出去。直到2020年2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原味酸奶麦丽素剩下2包,熊字饼剩下1包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为2×4元+1×3元=11元.没有进货发票也没有做账。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了强制措施。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财务清单、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留。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详细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0〕第2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识自己错误,涉案数额较小,提交了整改报告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2.减轻行政处罚是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存放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原味酸奶麦丽素净含量65克的2包,熊字饼净含量115克的1包;
三、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