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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39号
发布时间:2020-07-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17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39号
对醴陵市家家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家家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LTH6Q9N;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路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8119780219****;联系电话:1301713****;联系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富里镇**村**组2**号。
2020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家家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药品均未按规定设置标签,进行明码票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对店面进行装修,遂撤下标签。于2020年3月10日起重新营业,未设置标签、进行明码标价。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11日,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期间,当事人售出阿司匹林肠溶片一盒,每盒8元,共计8元;盐酸曲美他嗪四盒,每盒15元,共计60元;阿托伐他汀钙片四盒,每盒46元,共计184元;创可贴三盒,每盒18元,共计54元;单硝酸异山片十盒,每盒13元,共计130元;盐酸二甲双胍十盒,每盒26元,共计260元;宁心宝十盒,每盒7元,共计70元;黄芪500克,共计50元。上述药品合计销售额为816元,获利162元。当事人所售的全部药品均未按规定设置标签,无法向消费者直观展示商品价格、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有关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对经营者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以及药品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2020年3月10日的药品销售记录,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药品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2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是药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4.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一、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2元,并处罚款4000元,合计416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