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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40号

发布时间:2020-07-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40

                                                                            

对湖南康之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醴陵万仁健店在互联网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康之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醴陵万仁健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30281MA4L1RGUXU;住所(住址):醴陵市**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8119781223****;联系电话:1536420****;联系地址:醴陵市**小区。

2020年3月13日我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交办单,投诉人称:醴陵市万仁建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龙脑安神丸、安神温胆丸)。2020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药品价格315网核实情况发现,在该网站查到当事人销售页面,在其销售的商品中有龙脑安神丸、安神温胆丸销售;在当事人药房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处方药柜陈列龙脑安神丸安神温胆丸5盒、龙脑安神丸4小盒。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2020年3月18日立案。

经查证:湖南康之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醴陵万仁建店醴陵万仁健店于2019年 5月在药品价格315网上开设了“湖南康之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醴陵万仁健店”网上药店,从  2019年 5 月到检查之日,在互联网上向公众销售了 4盒处方药安神温胆丸(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45粒*8板,),以45.22元/盒的价格销售3盒,以66元/盒的销售价格销售1盒;销售处方药2盒龙脑安神丸,销售价格为350元/盒,以上药品货值金额为共为901.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之路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药品价格315网打印的当事人网上药店页面两页,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药品价格315网打印的当事人网上销售龙脑安神丸、安神温胆丸页面5页,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上销售处方药龙脑安神丸、安神温胆丸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店内有龙脑安神丸、安神温胆丸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购进销售龙脑安神丸、安神温胆丸的情况,2、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上销售处方药龙脑安神丸、安神温胆丸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2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龙脑安神丸、安神温胆丸的来源;提供的交易记录截屏1份,证明了当事人安神温胆丸在网上销售情况;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药品价格315网的销售资质。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在互联网上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行为。构成在互联网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行为。

本局于 2020年3月3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4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是处方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4.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803.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