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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40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40

                                                                                             

对醴陵市东顺运输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东顺运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2810813905995;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家*;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3028119770223*****;联系电话:1331733****;联系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富里镇***。                                             

2020年2月28日,我局接到市长热线价格投诉称: 南桥到醴陵市的中巴车涨价不合理,从南桥中学到白兔潭镇上去年上半年2元,下半年3元,现在乘坐却要4元了。2020年3月2日,我局指派价格监督检查局执法人员邹湛军、龙红苗,来龙门监管所执法人员刘毅、刘光鑫,依法对醴陵市东顺运输有限公司客运班线的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我局于2020年3月2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营运的客运班线黄沙到王仙、王仙到冷水坑、冷水坑到白兔潭、白兔潭到南桥、南桥到富里的乘车费为4元/人。此外,当事人营运的客运线路:醴陵到黄沙、醴陵到王仙、醴陵到冷水坑、醴陵到白兔潭、醴陵到南桥、醴陵到富里、醴陵到洪源、醴陵到麻石、醴陵到桃花的乘车费分别为3元/人、6元/人、9元/人、10元/人、11元/人、12元/人、13元/人、15元/人、19元/人。

根据醴陵市物价局、醴陵市交通运输局醴价字〔2014〕52号文件《关于重新核定醴陵市农村客运班线票价的批复》和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发改发〔2016〕258号文件《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醴陵市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的批复》的规定,黄沙到王仙、王仙到冷水坑、冷水坑到白兔潭、白兔潭到南桥、南桥到富里的乘车费政府指导价为2.5元/人。

此外,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当事人营运的客运线路:醴陵到黄沙、醴陵到王仙、醴陵到冷水坑、醴陵到白兔潭、醴陵到南桥、醴陵到富里、醴陵到洪源、醴陵到麻石、醴陵到桃花的乘车费政府指导价分别为3.5元/人、5元/人、8元/人、9元/人、10.5元/人、13元/人、13.5元/人、15.5元/人、21.5元/人。

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15日,当事人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乘车费。经当事人财会核算,共计超收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的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吴家*的身份;

证据(四)、醴陵市物价局、醴陵市交通运输局醴价字〔2014〕52号文件《关于重新核定醴陵市农村客运班线票价的批复》以及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株发改发〔2016〕258号文件《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醴陵市道路旅客运输主要营运线路客运票价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依据;

证据(五)、《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家*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乘车费;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2月26日及2020年3月1日部分《东顺公司车辆疫情排查登记表》复印件六页,证明2020年2月26日及2020年3月1日部分乘坐当事人客运班线的乘客信息;

证据(八)、举报人吴平江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乘车费的事实;

证据(九)、2020年2月25日乘坐当事人客运班车的乘客李维斌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乘车费的事实;

证据(十)、2020年3月5日乘坐当事人客运班车的乘客耿新球提供的《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车票及微信付款详情的手机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乘车费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0年3月5日乘坐当事人客运班车的乘客刘增九提供的《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车票及微信付款详情的手机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乘车费的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东顺运输公司车辆详细表》三页,证明乘客李维斌、耿新球和刘增九所乘坐的牌照号为湘B65135、湘B66219的车辆为当事人营运的车辆;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超过政府指导价收取车费,共超收50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0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7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以及《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以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共计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