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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46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18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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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46号
对醴陵市和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和生商店;经营者:程**;男;身份证号:43028119530517****;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P2EJX8;经营场所:醴陵市枫林镇**村**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烟草制品、烟花爆竹、小家电销售。联系电话:1390741****。
2020年2月9日,本局接到编号为2143020000202002090092
6057的12315投诉登记表,举报称当事人店内存在过期食品。本局执法人员于2月10日前往当事人商店予以核实,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发现有“白象”“大辣娇”韩式火鸡面32桶(规格:127克/桶),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3日,2019年8月2日,保质期6个月;“白象”“大辣娇”老坛酸菜牛肉面4桶(规格:124克/桶),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保质期6个月;“白象”多半桶麻酱担担面2桶(规格:152克/桶),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保质期6个月;“双汇”精品爆炒香肠1根(规格:200克/根),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3日,保质期6个月;“石大姐”黄油面包1包(规格:散装/包),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日,保质期6个月;“泡吧”特薇丝法式小蛋糕1包(规格:散装/包),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保质期6个月;“巴比熊”蛋糕15包(规格:散装/包),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6日,保质期6个月;总共56桶(包)。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食品同时摆在货架上无明显区别。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00年4月5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810255681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的涉案食品是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份从醴陵市区的商店进货,由供货商送货上门。其中“白象”“大辣娇”韩式火鸡面进货价4.5元/桶,销售价5元/桶,共32桶;“白象”“大辣娇”老坛酸菜牛肉面进货价3元/桶,销售价3.5元/桶,共4桶;“白象”多半桶麻酱担担面进货价3元/桶,销售价3.5元/桶,共2桶;“双汇”精品爆炒香肠进货价1.5元/根,销售价2元/根,共1根;“石大姐”黄油面包进货价0.4元/包,销售价0.5元/包,共1包;“泡吧”特薇丝法式小蛋糕进货价0.4元/包,销售价0.5元/包,共1包;“巴比熊”蛋糕进货价0.4元/包,销售价0.5元/包,共15包;总计56桶(包),合计货值为191.5元。当事人称有进货单据(已遗失),受疫情影响,该批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无利润。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责任能力和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2020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经营商店的名称、当事人的商店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四):2020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商店进行检查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的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且当事人已收到相关文书;
证据(五):2020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份,共计10张,证明了:1、当事人商店的名称;2、当事人超市的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食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无明显区别;3、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过程;
证据(六):2020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基本情况;5、当事人未销售该批超过保质期食品;
证据(七):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醴陵市和生商店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了:1、涉案食品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在案发后针对其违法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3、当事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
证据(八):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4份,共4张,证明了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资质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份,共计两张,证明了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3月2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4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91.5元,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没有销售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在店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和“(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减轻对当事从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白象”“大辣娇”韩式火鸡面32桶;“白象”“大辣娇”老坛酸菜牛肉面4桶;“白象”多半桶麻酱担担面2桶;“双汇”精品爆炒香肠1根;“石大姐”黄油面包1包;“泡吧”特薇丝法式小蛋糕1包;“巴比熊”蛋糕15包;总共56桶(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