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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47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47号

                                                   

对醴陵市石亭出口花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石亭出口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44898313,法定代表人:李*,经营场所:醴陵市石亭出口花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烟花类:组合烟花类(C)级、玩具类(线香类,D)级生产销售(限2021年02月11日前有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9月20日生产的1.组合烟花类(36发发财蕾)生产了42箱。2.组合烟花类(48发招财进宝)生产了45箱。截止我局调查止,组合烟花类(36发发财蕾)销售了32箱,组合烟花类(48发招财进宝)销售了35箱,都全部销售完了。产品都是在固定的门面销售的,销售给零散顾客,不能找到购买者。组合烟花类(36发发财蕾)销售价格是27元/箱,组合烟花类(48发招财进宝)销售价格是31元/箱,货值共计2529元,利润是500元 。2019年10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醴陵市石亭出口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皇嘉牌组合烟花48发招财进宝(规格428*235*250mm)和36发发财蕾(规格345*305*280mm)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0年1月16日我局将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NO:ZB20191288、NO:ZB20191289两份检验报告给醴陵市石亭出口花炮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签收,报告结论都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经对该公司仓库检查并未发现以上两批次产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相关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证据四、《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一份。

证据五、检验报告No:ZB20191288、检验报告No:ZB20191289,证明其产品为不合格报告。            

证据六、对当事人现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未见该不合格批次的产品。

证据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现场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仓库场所已无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4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的产品涉及安全指标被判严重不合格且已全部销售,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点“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所指。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5500元的罚款,共计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