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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38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19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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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38号
对醴陵市鲜之优果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
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鲜之优果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DKA37B;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女;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现住醴陵市青云路*****。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8119840114****。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路教育局门面;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水果、百货、文体用品、卷烟零售;注册日期:2013年7月23日。
2020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鲜之优果水果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有14包长沙爱品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面包(保质期:15天,净含量:85g),其中3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11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检查时该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5月6日购入14包长沙爱品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面包(保质期:15天,净含量:85g),其中3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保质期至2020年5月10日。11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保质期至2020年5月11日。每包价格购入价是3元。当事人店以每包4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店本应在该批面包的保质期到期后将面包下架停止销售,但至2020年5月13日检查时止,该14包面包(保质期:15天,净含量:85g)仍然陈列在货架上待售。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商品,以及该批面包保质期到期后仍然陈列在货架上待售等事实。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6.经营场所及过期食品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及过期食品的情况。
7.购货票据,证明该批食品的购入时间、数量、价格。
8.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对店中进行了整改。
9.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过期食品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9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14包长沙爱品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超过保质期的面包(净含量:85g);
三、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