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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50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19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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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50号
对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宏豪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3MW9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醴陵市左权镇**村;法定代表人:罗**;经营范围:食品加工、销售(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339748****。
2020年3月16日我局收到编号:19L660009产品监督抽检检查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19年11月29日生产,商标、规格、型号遇味香5kg/ 箱,名称南瓜子的瓜子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于2020年3月16日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并指定肖飚、张建国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本局2016年5月11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食品加工销售。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连州市好上好瓜子店销售的由当事人2019年11月29日生产,商标、规格、型号遇味香5kg/ 箱,样品名称南瓜子的瓜子产品监督抽检。经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抽样检验,2020年1月8日出具编号:19L660009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16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当事人2019年11月29日共生产,商标、规格、型号遇味香5kg/ 箱,名称南瓜子的瓜子产品10箱,生产加工的成本价为58元/箱,销售价为60元/箱。至本局2020年3月18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瓜子产品已销售完毕,销售总额600元,获利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现场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瓜子被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以及生产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瓜子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被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同时证明2020年3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证据六、《食品召回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的瓜子立即召回的事实;
证据七、《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瓜子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4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检测报告以后,立即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元,并处9980元罚款,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