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53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0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53号
对醴陵市永佳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
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永佳食品商行;经营者:丁**、女性、汉族,群众,家住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村李**组**号。身份证号码 :43021919790627****,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G67J9E,名称为“醴陵市永佳食品商行”,经营场所为醴陵市西山办事处**村**路,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烟、日用品、百货、鞭炮销售。
2020年3月31日,我局仙岳山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醴陵市永佳食品商行销售“礼拜几食客”手工一条酥,生产日期2019年3月15日,保质期300天,数量1罐;“礼拜几食客”冬瓜脆片,生产日期2019年5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数量6罐;“礼拜几食客”黄秋葵脆片,生产日期2019年6月1日,保质期270天,数量3罐;“礼拜几食客”山楂球,生产日期2019年3月15日,保质期300天,数量3罐均系过期食品。均系过期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09年3月31 日注册登记,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万宜路开设了一家名为“醴陵市永佳食品商行”的店。经营者为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G67J9E,当事人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810227397(1-1)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年 8月10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含酒类)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份从长沙高桥购进南京市礼拜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礼拜几食客”手工一条酥,是购进了6罐,10元/罐的进价,销售价13元/罐,已销售5罐,还有1罐没有卖完;生产日期2019年3月15日,保质期300天;2、“礼拜几食客”冬瓜脆片,是购进了6罐,15元/罐的进价,销售价17元/罐,未销售,还有6罐没有卖完,利润0元;生产日期2019年5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3、“礼拜几食客”黄秋葵脆片,是购进了6罐,15元/罐的进价,销售价17元/罐,销售3罐,还有3罐没有卖完;生产日期2019年6月1日,保质期270天;4、“礼拜几食客”山楂球,是购进了6罐,15元/罐的进价,销售价17元/罐,销售3罐,还有3罐没有卖完,生产日期2019年3月15日,保质期300天。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经营店铺的名称;3、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过期的“礼拜几食客”手工一条酥、“礼拜几食客”冬瓜脆片、“礼拜几食客”黄秋葵脆片、“礼拜几食客”山楂球。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仙岳山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
证据(六):当事人在店内经销“礼拜几食客”手工一条酥、“礼拜几食客”冬瓜脆片、“礼拜几食客”黄秋葵脆片、“礼拜几食客”山楂球照片,证明了在醴陵市永佳食品商行所销售。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查处原因, 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4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5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过期食品山楂球3罐、黄秋葵脆片3罐、冬瓜脆片6罐、一条酥1罐。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