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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93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0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93号
对醴陵市阿礼兵水果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阿礼兵水果超市,经营者:周家*,男。身份证号:43021919720108****.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凯旋城5#楼5栋109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水果批发零售;百货、日用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物品)、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357421****。
经查证:当事人2020年1月购进“百威.啤酒”的啤酒2件(24瓶),保质期:6个月,规格:净含量:500ml/瓶,生产日期:20190927,进货价:4.5元/瓶,销售价:5.5元/瓶,直至本局检查日(2020年4月8日)止当事人经营的啤酒超过保质期12天,且当事人已销售完了20瓶,剩余4瓶总计货值22元,当事人没做账、没纳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的陈述。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当事人的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5、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已过保质期。
6、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告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产品,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都经过当事人的签字确认,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2020年5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87 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货值只有22元,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对销售出去的食品予以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外标“百威.啤酒”的啤酒4瓶;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