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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94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0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94号
对醴陵市随饮随行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随饮随行小吃店,经营者姓名:潘方*,男,身份证号:43021919821010****.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经营范围:热食类制售、奶茶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506L1Y。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起,在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经营“醴陵市随饮随行小吃店”至今。主要从事热食类制售、奶茶零售,当事人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2020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随饮随行小吃店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期间,在其食品操作台下方柜内有两包由长沙茶舞啡扬咖啡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原味奶昔”(固体饮料)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19/02/16,保质期:12个月。据当事人讲,该批饮料是他在2019年购进的,进价是35元/包,共6包,用来制作奶茶,已使用了4包,还剩2包,也打算用来制作奶茶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原料进行扣押,由于当事人没有记账,其经营额及利润也无法计算。且过期的产品数量不多(两包)。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并由当事人亲自签字确认。
证据一、《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相关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现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当事人现场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五、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食品操作台上摆放有食品原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9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较小,且主动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超过保质期的“原味奶昔”(固体饮料)2包。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