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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57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57号

                                                    

对醴陵市旭慧食品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

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旭慧食品商店;经营者:刘*,男,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021919810123**** ,联系电话: 1527339****,地址: 醴陵市李畋东路*号**栋**室。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HGLDXU,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陶瓷烟花市场临建设路**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

2020年3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商品货柜上摆放有以下预包装食品:

1、塑料袋包装的“佳友”TM龙口粉丝,标签标注:佳友粉丝,生产许可证:QS411423010418,保质期:常温下24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制造商:商丘市睢阳区龙慧粉丝厂,厂址:商丘市睢阳区路河镇蒋庄村,净含量500g。包装袋上有一组日期喷码:2017/07/01,数量2包。

2、塑料袋包装的“心太软®”素台湾热狗味辣条,其标签标注:食品名称:素台湾热狗味,产品名称:挤压糕点,生产许可证号:SC12443012105465,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或喷码,生产商:湖南心仪食品有限公司,厂址:长沙县金井镇拨茅田村乐陶园组,净含量:142克,包装袋上有一组日期喷码:2019/06/24,数量:2包。

3、塑料袋包装的“盐津铺子®”小新王子辣王丝,其标签标注:品名:辣王丝(挤压糕点)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43062605680,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180天,产地:湖南省岳阳市,受委托方:湖南省王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市镇渡头村,委托方: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60克,包装袋上有一组日期喷码:2019081405,数量:2包。

以上3种食品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2020年3月16日批准立案调查,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经报主管局长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并提交了相关资料。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8月份从醴陵食品城购进“佳友”TM龙口粉丝5包,,每包净含量500g, 制造商:商丘市睢阳区龙慧粉丝厂,厂址:商丘市睢阳区路河镇蒋庄村,保质期:常温下24个月,生产日期: 2017/07/01,,进价4元/包,销售价是5元/包, 到2012年3月16日检查时止,在保质期内销售3包,剩下2包在货柜上待售,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份从醴陵食品城购进“心太软®”素台湾热狗味辣条5包,每包净含量:142克, 生产商:湖南心仪食品有限公司,厂址:长沙县金井镇拨茅田村乐陶园组,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 2019/06/24,进价2.2元/包,销售价是3元/包,到2020年3月16日检查时止,在保质期内销售3包,剩下2包在货柜上待售,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份从醴陵食品城购进“盐津铺子®”小新王子辣王丝5包,每包净含量60克,产地:湖南省岳阳市,受委托方:湖南省王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市镇渡头村,委托方: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19081405,进价2.2元/包,销售价是3元/包,到2020年3月16日检查时止,在保质期内销售3包,剩下2包在货柜上待售,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合计货值22元,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粉丝、辣条销售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了强制措施。                                   

3.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的相片共3页1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了“佳友”TM龙口粉丝的粉丝、心太软®”素台湾热狗味辣条、“盐津铺子®”小新王子辣王丝,超过保质期进行销售的相关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财物清单、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汁、辣椒酱予以扣留。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粉丝、辣条、辣丝详细情况。

6.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5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立即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为22元,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第(七)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佳友”TM龙口粉丝2包、心太软®”素台湾热狗味辣条2包、“盐津铺子®”小新王子辣王丝2包;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