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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98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98号

                                                                                             

对周才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才旺,现年36岁,小学文化,已婚,家住湖南省浏阳市*****,联系电话:1520042****,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1225****。

经查:2020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湘洲食品有限公司冷库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19年5月起,以周才旺个人的名义在醴陵市湘洲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存放食品(粽子)26000个,在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加工销售。至我局2020年4月1日查获止,当事人自己承认未建立相关财务账目,从2019年5月至查获日止,共有营业额26000元,从中获利5200元。当事人于2020年5月19日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10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4月2日,对当事人周才旺《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以个人的名义在醴陵市华瑞食品厂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事实;自2019年5月至案发,当事人共有营业额26000元,从中获利5200元的事实;

证据(四)、醴陵市湘洲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租赁醴陵市湘洲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存放食品(粽子)的事实;

证据(五)、醴陵市华瑞食品厂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代理人邹克《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委托代理人邹克的身份及当事人在醴陵市华瑞食品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于2020年5月19日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终止了相关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9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于2020年5月19日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200元;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4800元,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开户行: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