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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58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58号

 

对醴陵市荆潭自选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荆潭自选商场;《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0281MA4NWEMG9J,经营者:龙** 男 民族 汉 出生1978年1月11日 住址 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村**组140号   公民身份号码 43028119780111****;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王仙镇**村**组***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 百货、日杂、烟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2810289593。

2020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醴陵市王仙镇**村**组**号检查时,发现醴陵市荆潭自选商场内的待售货架摆放有多种食品,其中一个食品架摆放有标签上标注“冰糖姜 净含量260g  制造商萍乡市安源发旺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6030210133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 见打码”等字样,包装上打码生产日期为20181101字样的姜1包,另一货架中还有外包装上标示“老干妈 产品名称 风味糟辣剁椒  净含量750g  生产商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 见瓶盖 ”等字样,瓶盖上喷码生产日期为20181003字样的剁椒2瓶。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0年3月25日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并报主管局长批准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是 2007年9月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百货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3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醴陵市荆潭自选商场内的待售货架摆放有多种食品,其中一个食品架摆放有标签上标注“冰糖姜 净含量260g  制造商萍乡市安源发旺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6030210133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 见打码  ”等字样,包装上打码生产日期为20181101字样的姜1包,另一货架中还有外包装上标示“老干妈 产品名称 风味糟辣剁椒  净含量750g  生产商贵阳南明春梅酿造有限公司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 见瓶盖 ”等字样,瓶盖上喷码生产日期为20181003字样的剁椒2瓶。此两种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经查证:此2种食品系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2月、3月份购进的,冰糖姜进价3元/包,销价4元/包,剁椒购进价4元/瓶,销价5元/瓶。当事人在刚购进是销售了一部分,剩余的就一直没有销售出去。直到2020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冰糖姜剩下1包,剁椒剩下2瓶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为1×4元+2×5元=14元.没有进货发票也没有做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了强制措施。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财务清单、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留。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0〕第4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识自己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2.减轻行政处罚是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存放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冰糖姜净含量260g的1包,剁椒净含量750g 的2瓶;

三、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