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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00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1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00号
对醴陵市粤客隆购物广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粤客隆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GN0J3W。经营场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建设路。经营者:涂新*。身份证号码:36222119661111****。联系电话:1313533****。 联系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河州街道****。
2020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销售货物用于称重的2台电子秤没有检定标志,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强制检定合格证书。当事人涉嫌违反计量法第九条,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熊剑主办、李锦明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19年5月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服装、皮鞋、床上用品、日用百货(不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五金、家电、烟(凭许可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小吃服务。本局执法人员2020年5月7日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2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型号均为HR00-15,编号分别为B19040031、B19080393)。当事人自认,其未按照规定申请对上述2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进行检定。至2020年5月7日案发,当事人一直在使用上述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2台电子秤属于必须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和《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均证明2020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销售货物用于称重的2台电子秤没有检定标志(型号均为HR00-15,编号分别为B19040031、B19080393),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强制检定合格证书,自认未申请检定。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四)、2020年5月7日现场监督检查时的照片10张,证明2020年5月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当事人正在使用电子秤用于称重,作为结算的依据。
证据(五)、2020年5月7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2台电子秤(型号HR00-15,编号分别为B19040031、B19080393),用于散货销售称重,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上述电子秤没有申请检定。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据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强制检定管理(一)自2019 年11月4日起,凡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 V(强制检定)和 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需通过由总局开发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备案,由相关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见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构成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0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10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