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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61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61号

 

对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66376422Y;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株洲进出口商品检验局903号);负责人:汤**;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3021919630701****;联系电话:1817339****;联系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大桥北路*号*栋***室。                                            

2020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天恒酒店所使用的电梯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12月,已超过有效期,且该电梯的《维护保养作业记录》中无2019年12月下旬和2020年1月的维护保养作业记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3月2日对醴陵市天恒酒店的电梯协议维护保养单位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醴陵市天恒酒店的电梯协议维护保养单位,其员工贺永久负责醴陵市天恒酒店的电梯维护保养作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于2019年12月下旬及2020年1月对醴陵市天恒酒店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作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照片四张、《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0〕01-320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醴陵市天恒酒店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已超过有效期,要求其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二)、醴陵市天恒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朱*的《身份证》复印件、对经营者朱*的《询问笔录》及《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醴陵市天恒酒店委托湖南奥力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对其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且2019年12月下旬及2020年1月未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三)、《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记录》复印件四页,证明湖南奥力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在2019年12月下旬及2020年1月对醴陵市天恒酒店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四)、湖南奥力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株洲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奥力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相关资质及其授权汤**为其株洲地区电梯报装、报检、安装、维修保养及售后服务工作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汤岳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李迎亚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全权委托李印亚处理醴陵市天恒酒店电梯维护保养一事的事实;

证据(七)、对当事人受委托人李**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贺**为当事人的员工,负责醴陵市天恒酒店电梯的维护保养事宜的事实;

证据(八)、贺**的《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及其与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贺**具有电梯维护保养的相关资质,且为当事人员工的事实;

证据(九)、对当事人员工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贺**2019年12月下旬及2020年1月未对醴陵市天恒酒店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0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6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