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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64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2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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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64号
对醴陵市优米食品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优米食品店,经营者:刘*,男,汉,群众,1989年7月16日生,联系电话:1557079****,身份证号:4302811989********,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神福港镇***村**组*号。,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DNFA95;经营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东风巷30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小吃服务、糕点类食品制售(凭许可证经营)。
2020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经营的醴陵市优米食品店(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东风巷30号)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冷藏柜内有多种过期食品。①风味酸乳,数量:48包,生产日期:20200115,保质期21 天。②单饼,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3日,保质期:60天,已开封。③芒果果汁饮料,数量:1瓶,生产日期:2018/04/20,保质期:12个月。④ 烤花生碎,数量:1包,生产日期:2019/07/21,保质期:6个月,已开封。⑤沙拉酱,数量:1包,生产日期:2019年3月12日,保质期:9个月。本局于当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都是网上购进的,其中风味酸乳是2020年1月18日购进的,共购进50包;单饼是2019年12月12日购进的,共购进5斤;芒果果汁饮料是2019年8月11日购进的,共购进1瓶;烤花生碎是2019年8月7日购进的,共购进1包;沙拉酱是2019年4月19日购进的,共购进1包。检查当日当事人正开门营业和开通美团外卖数天。由于上述食品都是当事人制售食品的原材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没有建立进货台账,没和销售账目。当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过期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详细情况。
证据(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过期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了购进凭证。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采取了积极改正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6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终止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第(七)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超过保质期的风味酸乳48包;单饼 1包;芒果果汁饮料 1瓶;烤花生碎 1包;沙拉酱 1包。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