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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06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06号

                                                                            

对醴陵市吉望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

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吉望食品商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L0HD2T;名称:醴陵市吉望食品商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解放路近家湖33号门面;经营者:钟定*;男;身份证号:43021919500422****;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百货、烟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2810253551。电话:1817339****。

2020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解放路近家湖33号门面的“醴陵市吉望食品商行”巡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在店内右边货架摆放有待售的27小包干吃汤圆,生产日期:20191011L1,保质期:6个月;4包“陈克明”牌刀削面片,生产日期:20190418,保质期:12个月;29瓶青岛啤酒 生产日期:20190706,保质期:180天。 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在销售,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调查,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醴市监强措字[2020]01-30-007号),对上述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是2019年11月在醴陵市食品城购进,没开具购货发票,上述干吃汤圆购进100小包,进价是0.15元/小包,销售价是0.2元/小包;上述“陈克明”牌刀削面片购进10包,进价是4.5元/包,销售价是5元/包;上述青岛啤酒购进48瓶,进价是2.3元/瓶,销售价是3元/瓶。 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根据销货价格折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7×0.2+4×5+29×3=112.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经营情况及货值。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食品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相片17张,作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证据。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0]01-30-007号一份,证明我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七)、《湖南省暂扣物资收据》一份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9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第(六)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及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27小包干吃汤圆,生产日期:20191011L1;4包“陈克明”牌刀削面片,生产日期:20190418;29瓶青岛啤酒 生产日期:20190706;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