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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10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10号

                                                                                             

对醴陵市鸿祥煤业服务中心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鸿祥煤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37QU1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余竹*;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孙家湾镇孙家湾村坝下组;经营范围:煤炭筛选粉碎服务、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日期:2011年03月23日。                 

经营者:余竹*,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 ,住醴陵市孙家湾镇孙家湾村坝下组。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8119741201****。

2020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孙家湾镇孙家湾村坝下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电子汽车衡未经检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本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月开始将一台型号规格:FSG-50T电子汽车衡用于服务部销售煤炭的贸易结算。至2020年5月15日调查时止,该台FSG-50T电子汽车衡尚未到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资质。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5.经营场所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情况。

6.《产品合格证》《产品保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名称、产品型号、编号及生产厂家等内容。

7.《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实施强制管理的器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据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强制检定管理(一)自2019 年11月4日起,凡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 V(强制检定)和 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需通过由总局开发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备案,由相关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见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构成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105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

一、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二、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