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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74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4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74号
当事人:郜**红,女,民族,汉,出生1971年11月18日;住址:河南省沁阳市**乡****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41088219711118****。
2020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黄沙明珠瓦厂内门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等两人正在从事机械维修,现在到处是各种机械及维修工具,,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即日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主管局长批准,并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个人投资12万元,自2019年10月开始租赁秦兴旺位于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黄沙明珠瓦厂内门店从事机械维修,经营至2020年3月31日止,经营额为3.2万元,经营未获利润,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未做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详细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一份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金额卡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事实;
证据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询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0〕第7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且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经营无利润,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影响。且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
二、对当事人无照经营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