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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13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13

                                                                                             

对醴陵市明月镇唐辉百货商店使用属于

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明月镇唐辉百货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NU2N19A;住所(住址)醴陵市大障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辉;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8119770813****;联系电话:1807335****;联系地址:醴陵市明月镇****。

经查证,当事人“醴陵市明月镇唐辉百货商店”系我局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百货、日杂(不含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卷烟、雪茄烟零售。在该店散装食品销售区设有一台电子秤,电子秤铭牌显示:ACS-D218型双峰牌电子秤,最大称量30千克,分度值10克,最小称量200克,上海乾峰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原上海电表厂),产品编号及制造日期字迹模糊,无法辨识。经营者唐辉称三年前店里购置了该台电子秤,主要用于店内散装食品销售称重结算。期间未委托专业机构对该秤进行过检定,也未留有该台电子秤的结算单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醴陵市明月镇唐辉百货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唐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2、事实证据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布局和用于交易结算的电子秤及秤上的铭牌信息。电子秤铭牌显示:ACS-D218型双峰牌电子秤,最大称量30千克,分度值10克,最小称量200克,上海乾峰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原上海电表厂),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字迹模糊,无法辨识。该电子秤上未发现贴有检定合格证。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以及用于现场交易结算电子秤的详细信息。电子秤铭牌显示:ACS-D218型双峰牌电子秤,最大称量30千克,分度值10克,最小称量200克,上海乾峰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原上海电表厂),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字迹模糊,无法辨识。经营者唐辉无法提供该电子称的出厂合格证和检定证书以及检定合格证明。

证据四、对经营者唐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负责人唐辉称此台电子秤已使用三年多了,主要用于店内散装食品销售称重结算。负责人唐辉称该电子称的出厂合格证已经遗失,也未对该秤进行定期检定。

证据五、“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用于交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形式批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证据六、市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需通过由总局开发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备案,由相关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据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强制检定管理(一)自2019 年11月4日起,凡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 V(强制检定)和 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需通过由总局开发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备案,由相关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见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构成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0年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11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电子台秤并及时送检,经检验合格以后方可使用;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