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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78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4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78号
对醴陵市钟氏陶瓷经营部冒用公司名义
从事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名称:醴陵市钟氏陶瓷经营部;经营者:周**;男;身份证号:43112419870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8160033147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黄泥坳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层;注册日期:2016年2月1日;经营范围:陶瓷、日用瓷、服装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7日在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姜村马家塘组33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办理了一名称为“钟氏陶瓷经营部”从事陶瓷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申请注册了一网店,网页上店铺名为“钟氏陶瓷有限公司”,并且在其店铺内检查到有已成交的订单。凭借《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指定付庆平主办、顾家东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6年2月1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2020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办公电脑上发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申请注册了一网店,网页上店铺名为“钟氏陶瓷有限公司”,并且在其店铺内检查到有已成交的订单。经询问当事人,自检查时止,当事人未进行公司登记,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财务账目,但在网站经营期间已取得利润。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使用“钟氏陶瓷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现场不能提供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起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店铺使用“钟氏陶瓷有限公司”的名称。自检查时止,当事人并未办理公司营业执照,自认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财务账目,从2月份起以公司的名义有营业收入5000元,获利800元。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检查时止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以“钟氏陶瓷有限公司”的名义成交的订单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用“钟氏陶瓷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陶瓷经营行为。
证据(七)、整改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冒用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6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进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