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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79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5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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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79号
对醴陵市船湾德克基西餐厅经营超过
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船湾德克基西餐厅,经营者:李**,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5012719701022****,住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村**寺*号,系个体工商户醴陵市船湾德克基西餐厅的业主,经营范围:西式快餐服务、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零售。
2020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德克基西餐厅操作间检查时,发现有2袋标称“亨氏蛋黄酱”的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6月20日,保质期为7个月。1袋“鸡肉洋葱圈”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拆开进行加工销售了。1袋“藤椒腿排”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4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经拆开进行加工销售。。当事人用上述“亨氏蛋黄酱”与“藤椒腿排”做成汉堡销售给消费者,“鸡肉洋葱圈”进行油炸一下就可以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杨坤主办,唐志强协办,并立即对过期食品采取强制措施,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8年6月27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字号名称为醴陵市船湾德克基西餐厅的个体工商户,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德克基西餐厅操作间检查时,发现有2袋标称“亨氏蛋黄酱”的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6月20日,保质期为7个月。1袋“鸡肉洋葱圈”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拆开进行加工销售了。1袋“藤椒腿排”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4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经拆开进行加工销售。。当事人用上述“亨氏蛋黄酱”与“藤椒腿排”做成汉堡销售给消费者,“鸡肉洋葱圈”进行油炸一下就可以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称,过期的产品有一部分员工自己吃了,有少部分进行加工销售给了消费者,现在由于店长已经辞职,之前的进货单据都无法找到了,无法计算出利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0年4月20日现场检查时的照片3张,证明2020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的冰柜等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证据三:2020年4月20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的操作间的冰柜里面发现有2袋标称“亨氏蛋黄酱”的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6月20日,保质期为7个月。1袋“鸡肉洋葱圈”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拆开进行加工销售了。1袋“藤椒腿排”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4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经拆开进行加工销售。执法人员当即对过期食品实施扣押。
证据四:2020年4月20日下午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餐厅操作间发现有2袋标称“亨氏蛋黄酱”的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6月20日,保质期为7个月。1袋“鸡肉洋葱圈”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1袋“藤椒腿排”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4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该批食品是当初店长进的货,未单独卖过,都是要通过加工做成汉堡与油炸一下销售的。由于之前都是店长管理店里的所有事情,现在店长已辞职了,当事人及员工不知道超过保质期。加之员工自己吃使用的没有计入销售,之前的进货单据现在也找不到了也就没有计算成本,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之后的货值金额、利润无法完整的核算。
证据五:强制措施及清单一份,证明扣押了当事人2袋标称 “亨氏蛋黄酱”的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6月20日,保质期为7个月。1袋“鸡肉洋葱圈”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1袋“藤椒腿排”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4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
证据六:2020年4月20日从当事人过期食品上拍摄的包装相片,证明过期食品的名称为“亨氏蛋黄酱”的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6月20日,保质期为7个月。1袋“鸡肉洋葱圈”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1袋“藤椒腿排”食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年4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品名为“亨氏蛋黄酱” “鸡肉洋葱圈” “藤椒腿排”的商品予以当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九:《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品名为“亨氏蛋黄酱” “鸡肉洋葱圈”“藤椒腿排”的商品予以扣押的财物单据。
证据十:《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本局送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做成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0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0〕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本案涉案产品数额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袋标称“亨氏蛋黄酱”,1袋“鸡肉洋葱圈”,1袋“藤椒腿排”。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