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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80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5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80号
对醴陵市廖丙陆食品店使用属于强制检定
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廖丙陆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2AF33A;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廖丙陆;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菜市场内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注册日期:2015年7月5日。
经营者:廖丙陆,男,汉族,群众,初中小学,住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村**塘组**号***户。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8119731029****。
2020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北路江源菜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电子秤未经检定。当事人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本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1月开始将一台 ACS-30型电子计价秤用于店中贸易结算。至2020年5月13日调查时止,该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尚未到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资质。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5.经营场所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情况。
6.《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实施强制管理的器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89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二、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