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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82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5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82号
对醴陵市白兔潭小曹食品店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白兔潭小曹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N3BQXW;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路18号门面;经营者:曹*;联系方式:1871135****;身份证号:43022119910204****。
2020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白兔潭小曹食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正在使用的两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检定有效期至2019年7月12日,该店现场不能提供有效检定合格证,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彭毅主办、扬拥政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百货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白兔潭小曹食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正在使用的两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检定有效期至2019年7月12日,现场不能提供有效检定合格证。2020年5月7日当事人陈述店内两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检定有效期过后一直在使用,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4月30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者身份情况。
3.当事人经营者曹*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曹*授权李**处理店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超过检定有效期的相关事宜。
4.2020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相片6张证明店内正在从事食品经营,店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有效期至2019年7月12日的事实。
5.2020年5月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用于贸易结算的两台电子秤自2019年7月12日检定有效期后一直在使用的事实。
6.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湘市监计量〔2020〕83 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证明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 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属于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据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强制检定管理(一)自2019 年11月4日起,凡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 V(强制检定)和 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需通过由总局开发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申请备案,由相关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见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构成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8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15日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本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