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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83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5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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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83号
当事人:醴陵市船湾老易粮油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4M544R;经营者:易**;身份证号:43021919611210****.政治面貌:群众;住所:醴陵市船湾镇**社区**号。经营范围:大米、冰冻肉、食用油零售。
2020年5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船湾老易粮油店”进行检查,发现冷库内存放有1、外包装袋上标明临沂市泽润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名为“软膘”的冷冻食品,数量为一包,每包净含量25KG,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2、外包装袋标明正大食品(襄阳)有限公司生产的名为“冻猪冠油”的冷冻食品,数量为2包,每包净含量为20千克,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以上食品是当事人准备加工待售且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查证:当事人自2020年4月从长沙市红星冷库批发商出购进的“冻猪冠油”4包净含量20Kg/包、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价为6.3元/Kg;购进“软膘”1包净含量25Kg/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价为9.3元/Kg。并分别提炼成食用油与油渣进行销售。至2020年5月6日我所检查时止,以上已超过保质期的“冻猪冠油”有2包净含量40公斤已经加工成食用油32斤与油渣15斤售出,食用油以6.5元/斤,油渣以13元/斤售出,除去成本共得利93元。剩下还有“冻猪冠油”2包净含量20Kg/包与“软膘”1包净含量25Kg/包未进行加工在冷库存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品名为“冻猪冠油”与“软膘”的商品予以当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品名为“冻猪冠油”与“软膘”的商品予以扣押的财物单据。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本局送达的编号为(醴市监强措2020-1003)《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证据七: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易开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八: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九: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局查扣外标品名为“冻猪冠油”与“软膘”单个产品实物照片。
证据十一:对当事人易开根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第7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超过保质期的“冻猪冠油”2包40公斤与“软膘”1包25公斤。
三、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3元,处罚款6000元,共计6093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