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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18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18号

                                                                                             

对醴陵市她时代化妆品店销售冒用他人

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她时代化妆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JU43XG;经营者:晏保*;身份证号:43028160028****.经营地址:醴陵市都汇城D栋139号;经营范围:日用化妆品零售;电话:1567335****。

2020年4月24日,我局接株洲市局交办函后,在位于醴陵市都汇城D栋139号的“醴陵市她时代化妆品店”巡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各种化妆品,其中有①9盒美肤堂牌粉刺益肤霜,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为2022/06/30;②7盒美肤堂牌粉刺净颜洁面乳,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为2022/10/15;③2盒美肤堂牌平衡爽肤水,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为20210424。上述三种化妆品外包装均标明生产商: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山东大厦C座;生产许可证:Xk16-1083124;卫生许可证:(2002)卫妆准字29-XK-2216号。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查询“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2日注销。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本局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调查,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醴市监强措字[2020]01-30-002号),依法对上述当事人销售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美肤堂牌系列化妆品是2020年1月份在长沙高桥市场购进的,没开具购货发票。美肤堂牌粉刺益肤霜购进12瓶,进价12元/盒,销售价44元/盒;美肤堂牌粉刺净颜洁面乳12瓶,进价12元/盒,销售价48元/盒;美肤堂牌平衡爽肤水3瓶,进价12元/盒,销售价44元/盒。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查询“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2日注销。到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美肤堂牌粉刺益肤霜3盒,获利32×3=96元,美肤堂牌粉刺净颜洁面乳销售5盒,获利36×5=180元,美肤堂牌平衡爽肤水销售1盒,获利32×1=32元,违法所得共计96+180+32=308元。根据销货价格折算,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12×44元+12×48元+3×44元=123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发现有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具体经营情况及货值。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相片1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上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0]01-30-002号一份,证明我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证据(七)、《湖南省暂扣物资收据》一份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证据(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证据(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查询记录》一份,证明“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2日注销。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10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数量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4.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9盒美肤堂牌粉刺益肤霜,7盒美肤堂牌粉刺净颜洁面乳,2盒美肤堂牌平衡爽肤水。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8元,并处罚款1200元,合计150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