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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86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86号

                                     

对醴陵市婴之良品食品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婴之良品食品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HW8727,经营者:朱**,男,身份证号:4325221978122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国瓷街道醴泉花园4号商场15号门面。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食品、卷烟、雪茄烟、母婴用品、服装、玩具、童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857332****。

经查证:2020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国瓷街道醴泉花园4号商场15号门面的“醴陵市婴之良品食品商店”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经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2罐外标“雅士利”亲儿适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 2段),规格是:净含量900g/罐,生产商: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71019,保质期至:20191018;以及2罐外标“YeePer宜品®”宜品益臻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规格:净含量:800克/罐,生产商: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80117。以上食品均在本局检查日止(2020年4月8日)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0条第4项规定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对扣押并无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份从醴陵市一个叫邓伏斌的经销商那里购买了外标“雅士利”亲儿适较大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2罐,(6-12月龄 2段)2罐,(12-36月龄,3段)2罐,生产商: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71019,保质期至:20191018;进货价格是:178元/罐,销售价标价:220元/罐,但进货的1段和3段奶粉都是系当事人自用了,现在店内库存6-12月龄 2段奶粉2罐。直至本局检查日(2020年4月8日)止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180天,货值440元。当事人于于2018年4月份从株洲市区一个叫兴旺奶粉批发部购买的,当时购进外标“YeePer宜品®”宜品益臻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3罐,(6-12月龄 2段)3罐,(12-36月龄,3段)3罐。规格:净含量:800克/罐,生产商: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80117 。进货价格是:120元/罐,货值1080元。销售价标价:180元/罐,但进货的2段和3段奶粉都卖完了,1段只卖出1罐,现在店内库存0-6月龄,1段奶粉2罐,直至本局检查日(2020年4月8日)止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90天,货值360元。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4罐,货值为800元。当事人没做账、没纳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的陈述。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当事人的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5、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提取的标签1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标签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事实;

6、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已过保质期。

7、由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此件事情的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8、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告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产品,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以上证据都经过当事人的签字确认,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2020年5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0〕6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对销售出去的食品予以召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外标“YeePer宜品®”宜品益臻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奶粉2罐和“雅士利”亲儿适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 2段奶粉2罐。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