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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87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87号

                                     

对醴陵市农时优选鲜菜店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农时优选鲜菜店,经营者:杨*,男;身份证号:4302811997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4QHU51;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凯旋城3栋106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蔬菜、卷烟、雪茄烟零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310700****。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2月28日从醴陵市沩山镇一个叫吴**那里购进了外标“沩山豆腐.源”的霉豆腐。该店货架中摆放的8瓶外标“沩山豆腐.源”的霉豆腐,标签上显示:配料:沩山豆腐、食用盐、食用油、辣椒粉、八角、谷酒,贮藏方法:≤常温避晒  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见盖 2020年2月25日;温馨提示:高于常温须冷藏,开盖即食。地址:沩山镇沩山村沩山水库边;电话:1507335****1587333**** 沩山乡下绿色食品 开启您尘封的记忆 。该食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号,进货价格是:8元/瓶,共购进10瓶,货值80元,销售价标价:10元/瓶,有2瓶自己吃掉,库存8瓶。当事人没做账、没纳税。直至我局检查日止当事人并未销售食品出去。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各1份和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办理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状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提取的标签1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标签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积极整改。  

以上证据都经过当事人的签字确认,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0年5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79 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0元,未销售。 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经营的食品8瓶,

三、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