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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88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6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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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88号
当事人:醴陵市津洋食品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M4LJKNH7L;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五环都会**栋**号;经营者: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028119841212****;联系电话:1800733**** ;联系地址: 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五环都会**栋**号。
2020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检查,发现在收银台边上的一个口香糖货架上有9盒外标“益达热带水果味净含量:32克12片装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90402”的口香糖”;另有6盒外标“益达清爽西瓜味净含量:32克12片装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90331”的口香糖,这些食品都是摆放在货柜中待销售的,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于2020年4月8日报我局批准立案,并指派郭旭军、陈英姿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证:这两个批次的“益达口香糖”都是2019年8月份左右从“万商壹站”平台供货到当事人店里,进货的票据已找不到。外标“益达热带水果味净含量:32克12片装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90402”的口香糖”进了10盒,进货价3.8元/盒,销售价是4.9元/盒,销售了1盒,库存有9盒;外标“益达清爽西瓜味净含量:32克12片装 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90331”的口香糖进了10盒,进货价3.8元/盒,销售价4.9元/盒,销售了4盒,库存6盒。当事人自述店内财务账目不对具体的经营品种销售金额进行统计,无法确认超过保质期后是否销售了上述两批次超过保质期的“益达口香糖”,上述两批次超过保质期的“益达口香糖”总货值73.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依法对上述两个批次共计15盒的“益达口香糖”实施暂扣。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益达口香糖”的事实,2、当事人经营“益达口香糖”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四、现场拍摄照片11张,证明了当事人在店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8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在本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而且态度端正,事后积极采取有效整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15盒“益达口香糖”。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