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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22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22号

                                                                                             

对醴陵市沈潭镇悠闲吧餐厅经营超过

食品保质期的食品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沈潭镇悠闲吧餐厅;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84PK6C;负责人:张楷*;身份证号:36031319810722****。政治面貌:群众;住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东桥镇*****。经营范围:冷饮制售,小吃服务。

2020年5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沈潭镇悠闲吧餐厅”进行检查,发现该餐厅的冷柜内存放有汕头市金上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香芋派Taro pie”的速冻食品,生产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12号龙湖工业区B5幢201号。数量为2盒整,一盒拆开了还剩下4个。每盒10个,净含量:800克,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以上食品是当事人准备加工待售且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所于当日予以立案。现该案已于2020年5月25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9年9月份开店后在萍乡百佳冷库一批发商处分3次购进了5盒“香芋派Taro pie”的速冻食品,生产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12号龙湖工业区B5幢201号,每盒10个,净含量:800克,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为20元一盒,这种食品油炸以后在进行销售。至2020年5月15日我所检查时止,以上已超过保质期的“香芋派Taro pie”的速冻食品油炸后以七元一个售出,共销售了26个,均是在保质期内售出的。剩下还有“香芋派Taro pie”的速冻食品2盒零4个未进行加工在冷柜存放待售。案发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品名为“香芋派Taro pie”的速冻食品予以当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品名为“香芋派Taro pie”的速冻食品予以扣押的财物单据。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本局送达的编号为(醴市监强措2020-1006)《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证据七: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八: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九: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局查扣外标品名为“香芋派Taro pie”的速冻食品单个产品实物照片。

证据十一:对当事人张楷*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陈述。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开业后确实分三次购进了品名为“香芋派Taro pie”的速冻食品。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1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过期商品“香芋派Taro pie”的速冻食品2盒零4个。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