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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89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7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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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089号
对醴陵小余生鲜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小余生鲜商行;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LJLFBX2;住所(住址): 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会*号门面;经营者:余意;身份证号码:43028119871017****;联系电话:1357421****;
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都会*号门面。
2020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收银台的对面冷藏柜中发现有4包(其中一包已开封)(SIZe:1.0KG)无任何中文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产品信息的预包装食品,俗称“鸡胗”。这些食品都是摆放在货柜中待销售的,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于2020年4月9日报我局批准立案,并指派郭旭军、陈英姿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证:这批“鸡胗”是当事人2020年4月7日到醴陵市太一市场“泰森冷冻食品批发中心”拿的货,当时店家太忙,没有开具纸质的供货单。这批鸡胗当事人一共进了5包,进货价25元/包,销售价是30元/包,已销售了一包出去,利润5元,库存4包(其中开封的半包是当事人自己家食用了)。我局依法对上述4包“鸡胗”实施暂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照片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产品信息的预包装食品“鸡胗”的事实,2、当事人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鸡胗”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四、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了当事人在店内经营无中文标注 “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产品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物品清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涉案的货物。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8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在本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而且态度端正,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数量少,经营货值150元,利润只有5元。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上述4包无中文标注 “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产品信息的“鸡胗”。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