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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23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23号

                                                                                             

对醴陵市爱婴美母婴用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系醴陵市爱婴美母婴用品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N3PA8H;负责人:谭淑*;身份证号:43028119840625****;政治面貌:群众;住所:醴陵市东富镇*****。经营范围:食品、服装、儿童用品销售。

2020年5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 “醴陵市爱婴美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柜存放8瓶标识为“OStelin”儿童钙片与5瓶标识为“bioisland“鱼肝油产品,且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以上食品是当事人准备待售且无中文标识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合法的食品,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现该案已于2020年5月26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份从香港市场购进了8瓶标识为“OStelin”儿童钙片与8瓶标识为“bioisland“鱼肝油产品,且无任何中文标识。标识“OStelin”儿童钙片进价为86元/瓶,售价为98元/瓶,标识为“bioisland“鱼肝油进价为112/瓶,售价为150元/瓶,至我所检查日止,当事人共销售了3瓶标识为“bioisland“鱼肝油产品,营业总额为450元,获利114元。剩下还有8瓶标识为“OStelin”儿童钙片与5瓶标识为“bioisland“鱼肝油在货柜存放。案发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资格、食品经营范围及其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0年5月19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0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8瓶标识为“OStelin”儿童钙片与5瓶标识为“bioisland“鱼肝油产品包装上面全部是外文信息,但没有中文信息。                      

证据(三)、对当事人谭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营无中文标识食品的事实陈述。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所经营无中文标识产品“OStelin”儿童钙片与 “bioisland“鱼肝油产品予以当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无中文标识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无中文标识产品“OStelin”儿童钙片与“bioisland“鱼肝油的商品予以扣押的财物单据。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本局送达的编号为(醴市监强措2020-100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证据八: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食品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局查扣外标品名为“OStelin”儿童钙片与“bioisland“鱼肝油单个产品实物照片。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8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2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本局于2020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1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无中文标识商品“OStelin”儿童钙片8瓶与“bioisland“鱼肝油5瓶。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4元 ,处罚款8000元,共计811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