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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26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26号

                                                                                             

对罗乐芝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罗乐芝:女,汉族,现年46岁;身份证号码:43028119740225****;住所:醴陵市枫林镇****;联系电话:1567330****。

2020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枫林镇****一家招牌为“芝麻e柜”的店铺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经营服装,当事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其在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曾办理注册号为430281600026503,名称为醴陵市天乐福家电城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10月26日注销。当事人店铺自2020年3月21日正式开业之日起至本局检查时止未办理营业执照,累计营业额0.3万元,因退货等原因,无利润,无违法所得,未建立账目,未纳税。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责任能力和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2020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照片1份,共计4张,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未能向执法人员当场提供以其名义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3、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营业;

证据(三):2020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管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经营场所地址;2、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3、当事人的经营时间、违法所得;4、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未纳税;

证据(四):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开业时间、未办理营业执照、累计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系统查询记录一份,共2个记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6月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11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和“(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