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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27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27号

                                                                                             

对醴陵市姜东山水农庄未取得食品经营

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姜东山水农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WYX98U;经营者:贺*;男;身份证号:43021919820408****.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9-6;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农副产品、土特产、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月起开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2020年5月13日本局检查日止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有承认经营额为9000余元,未获利。当事人未做财务账目。当事人于2020年5月27日。已经办理好《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1份和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以及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许可经营状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工作已经办理好《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办证时间系2020年5月27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2020年6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0〕10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000余元,未获利,对社会危害轻微。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于2020年5月27日在案件调查中主动到本局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积极办理相关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