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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35号

发布时间:2020-07-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35号

                                                                                             

对醴陵市枫林蒋双中西医结合诊所采取

柜台开架自选方式经营药品行为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枫林蒋双中西医结合诊所;经营者:李*;身份证号:43028119800206****。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4NXY1D;经营场所:醴陵市枫林镇****;经营范围:内科服务;中、西成药、保健食品销售;联系电话:1867343****。

2020年6月3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枫林镇****个体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租赁他人门面,从事个体诊所经营,门面招牌为“蒋双诊所”,当事人门面内货架上摆放有大量的药品,采取柜台开架自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药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李*之前在位于醴陵市枫林镇****的醴陵市蒋双诊所从事医师工作。2020年2月当事人李*从蒋双处转下了这家诊所,自己担任该诊所的负责人。该诊所已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诊所内西药和中成药品柜未封闭,消费者可自行选购所需药品,该诊所的西药和中成药采取柜台开架自选的方式经营。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责任能力和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2020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份,共计4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诊所、诊所正在营业和诊所内药品陈列货架为开放式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当事人经营诊所的名称、当事人经营的诊所正在对外营业和当事人诊所内药品陈列货架为开放式的事实;

证据(五):2020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管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地址和基本信息、当事人的经营时间和当事人采取开架自选方式经营药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寄、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会名义及其他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采取柜台开架自选方式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6月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13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经营药品或者变相经营药品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和“(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采取柜台开架自选方式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