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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37号
发布时间:2020-07-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28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2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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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37号
对谢利群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谢利群;性别:女;身份证号码:43021919740602****;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
2020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居委会检查发现,当事人谢利群租赁易军家一楼商业门面设立“千黛丽人斑痘敏修复中心”美容店,从事美容服务、美容产品销售经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自2018年1月开业至检查时止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所于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20年4月26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1月起,租赁在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居委会易军家一楼商业门面设立“千黛丽人斑痘敏修复中心”美容店,从事美容服务、美容产品销售经营。至2020年4月19日我所检查时止,当事人共计获得从事美容服务、美容产品销售经营的营业额为54万元,除去成本和人工工资无利润。未做账,且未纳税,尚未取得《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设立在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居委会的“千黛丽人斑痘敏修复中心”美容店进行检查,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美容产品销售经营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美容产品销售经营租赁的具体经营场所。
证据四:湖南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设立在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居委会的“千黛丽人斑痘敏修复中心”美容店未取得营业执照。
证据五:当事人谢利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美容产品销售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说明》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从事美容服务、美容产品销售经营情况的具体说明。
证据八: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规定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8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