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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16号
发布时间:2020-06-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40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6-2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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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16号
名称:黄**(洗砂场)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瓦子坪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
投资人: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04月20日在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瓦子坪组执法巡查发现有一处水洗砂石场,经调查,该洗砂场由你(单位)自2019年8月19日开始建设, 于2020年2月15日建设安装完成旧砂石生产线一条并投入生产使用,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经未防渗水池简易沉淀排入周边河道内,对周边河道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该项目总投资金额50万元,至今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未组织“三同时”验收。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鉴于该(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并经环境执法人员核实,该(单位)目前已将生产设备拆除,纠错态度好。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18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