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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19号
发布时间:2020-07-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640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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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19号
名称:醴陵市聚鑫混凝土来料加工厂
地址:醴陵市明月镇白果社区居委会汪湾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G4D32F
法定代表人:杨 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项目自2019年4月开始建设,主要生产设备有2台混凝土搅拌机、4个80立方米水泥罐、1台装载机,目前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已基本完成建设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原料堆场搭建有雨棚和围挡,有部分砂石等原料露天堆放,配套建设有简易废水沉淀池一个,该项目总投资80万元,至今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20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