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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47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47

                                       

对醴陵市王仙镇科诚食品商行经营超过

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王仙镇科诚食品商行。注册号:43028160018****。经营场所: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上屋组。经营者:邓元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30116****。                        联系电话:1365733****。联系地址:醴陵市王仙镇**村**组。

2020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为核实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没有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存在消费者投诉的三无食品。但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四瓶过期酒。执法人员当场对已过期的四瓶张裕红红葡萄实施了强制扣押措施;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彭俊文主办、李锦明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12年6月26日在本局核准登记一家字号名称为醴陵市王仙镇科诚食品商行的个体工商户,当时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2018年6月14日过期)。2020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一处货架上有两瓶张裕红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1年12月12日,保质期6年;另一处货架上有两瓶张裕红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2年12月28日,上述四瓶张裕红红葡萄酒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每瓶售价为30元,总营业额为120元,对于上述四瓶张裕红红葡萄酒均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予以没收;据当事人陈述,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的两瓶张裕红红葡萄酒系用来销售,其以为保质期10年;而另外两瓶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12日的张裕红红葡萄酒并非用于销售。该两批次超过保质期的张裕红红葡萄酒近几年都未销售出去,也无违法所得,由于时间久远,进货票据和进货价格均无法查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2020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失效,货架上有四瓶已过保质期的张裕红红葡萄酒。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食品流通许可证》已失效。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2020年4月17日现场监督检查时的照片4张,证明2020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0年4月27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18年后一直停业外出打工,直到疫情暴发;生产日期2012年12月28日、保质期6年的2瓶张裕红红葡萄酒系用来销售,售价30元一瓶;生产日期2011年12月12日、保质期6年的2瓶张裕红红葡萄酒并非用来销售,是因为其本人操作失误致使该两瓶张裕红红葡萄酒摆放在销售货柜上;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当事人均无法提供。                         

证据(五)、四瓶过期酒的物证照片4张,证明这四瓶酒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物证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积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

证据(七)、当事人《过期红葡萄酒召回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4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3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其门店处主动张贴《过期红葡萄酒召回公告》,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鉴于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12日,保质期6年的两瓶张裕红红葡萄酒和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保质期6年的两瓶张裕红红葡萄酒,

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