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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48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48

                                                                             

对醴陵市泗汾镇陈林冷库经营超过食品

保质期的食品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泗汾镇陈林冷库;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BA823Y;负责人:陈林;身份证号:43028119890717****;政治面貌:群众;住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村**组**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

2020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醴陵市泗汾镇新街农贸市场内设立的“醴陵市泗汾镇陈林冷库”的冰柜内存放有外包装袋上标明上栗县祥旺冷冻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去骨精鸭掌”冷冻食品6包,标明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5日,保质期12个月;该食品与其他食品一起存放在冰柜内未区分,是当事人待售且已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20年5月28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9年4月从长沙市红星冷库一批发商处购进上栗县祥旺冷冻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去骨精鸭掌”冷冻食品15包,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价为9元/包;销售价为10元/包。至2020年3月26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已售出“去骨精鸭掌”冷冻食品9包,共计货值金额为90元,获利9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1份。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该冷库经营食品保质期过期食品。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三: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品名为“去骨精鸭掌”的食品予以当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品名为“去骨精鸭掌”的商品予以扣押的财物单据。

证据七: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证据九: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十: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局查扣外标品名为 “去骨精鸭掌”单个产品实物照片及包装袋1个。

证据十一:对当事人陈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0年6月 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3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90元较小,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暂行)》“3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0—5万元的罚款。”的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去骨精鸭掌”5包;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