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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52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52

                                     

对醴陵市泗汾镇德克基西餐厅经营超过

食品保质期的食品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泗汾镇德克基西餐厅;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WYEF2J;负责人:丁飞宇;身份证号:43022319891109****.政治面貌:群众;住所:湖南省攸县***镇**村**组**00*号;经营范围:西式快餐;预包装食品零售。

2020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设立在醴陵市泗汾镇双塘社区新街57号的“醴陵市泗汾镇德克基西餐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冷库和冰柜内存放有1、“凝瑞植脂奶油”食品5瓶,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19年5月22日,保质期:1年。2、“正大食品爆浆鸡排”食品1包 ,净含量:800克,生产日期:2019年4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3、“帕斯雀牛肉切片”食品3包,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8日(1包),2019年11月8日(2包),保质期:180天。4、“味好美草莓/巧克力/菠萝粒酱”食品共7包,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19年3月2日(3包),2019年7月21日(1包),2019年8月4日(2包),2019年8月18日(1包),保质期:九个月,5、“蓝彪葡式蛋挞皮(207型)”食品2包,净含量:570克,生产日期:2019年6月14日,保质期:8个月,以上所述食品均已过期,都是当事人待加工销售的原材料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20年6月5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从长沙(湖南厚普食品公司)购进了“凝瑞植脂奶油”1件(12瓶)、进价为192元/件,“正大食品爆浆鸡排”3包、进价为20.5元/包,“帕斯雀牛肉切片”3包、进价为130/包,“味好美草莓/巧克力/菠萝粒酱”8包、“味好美草莓粒酱”进价为31元/包,数量6包。“味好美巧克力粒酱”进价为29元/包,数量1包,“味好美菠萝粒酱”进价为26元/包,数量1包。“蓝彪葡式蛋挞皮(207型)”1件(8包)、进价为145元/件。货值金额共计1029.5元,因这些食品都是作为食品加工的原材料,不是直接销售,故而无法计算出利润价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1份。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该西餐厅经营食品保质期过期食品。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三: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的商品予以当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所经营过期食品的商品予以扣押的财物单据。

证据七: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丁飞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证据九: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十: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具体情况,以及本局查扣过期食品外包装袋4个。

证据十一:对当事人丁飞宇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0年6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暂行)》“3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0—5万元的罚款。”的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凝瑞植脂奶油” 5瓶、“正大食品爆浆鸡排” 1包、“帕斯雀牛肉切片” 3包、“味好美草莓/巧克力/菠萝粒酱”共7包、“蓝彪葡式蛋挞皮(207型)” 2包。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