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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55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55

                                          

对醴陵市泗汾米百芙烘焙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泗汾米百芙烘焙坊;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DYAT1P;负责人:米荣彪;身份证号:36252819910803****。政治面貌:群众;住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人民中路42号。经营范围:面包、糕点、西点、奶茶制作及销售。

2020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设立在醴陵市泗汾镇人民中路42号的“醴陵市泗汾镇米百芙烘焙坊”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柜上摆放有“猫耳朵”21盒、“小熊饼干”10盒、“桃酥饼干”10袋、“雪花松”4盒、“一口脆”4盒、“麻花”2盒、“汉堡苏”3盒。经查,上述食品是当事人待售且外包装盒上均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20年6月8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上述食品均是当事人自己加工生产的,“猫耳朵”共生产了23盒,成本价为5元/盒,销售价为10元/盒;“小熊饼干”共生产了12盒,成本价为4.8元/盒,销售价为8元/盒。“桃酥饼干”共生产了10袋,成本价为5元/袋,销售价为10元/袋。“雪花松”共生产了6盒,成本价为5元/盒,销售价为10元/盒。“一口脆”共生产了5盒,成本价为5元/盒,销售价为10元/盒。“麻花”共生产了5盒,成本价为5元/盒,销售价为10元/盒;“汉堡苏”共生产了5盒,成本价为5.8元/盒,销售价为10元/盒。共计货值金额为636元,销售额为120元,获利58.4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1份。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该店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三: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证据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米荣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米荣彪的《询问笔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事实陈述。

证据八:醴陵市泗汾米百芙烘焙坊的《整改报告》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食品包装进行了整改。

证据九:《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所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予以当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而当事人的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标签标识。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配料表;”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

本局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46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无利润,且能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到位,并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8.4元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猫耳朵”21盒、“小熊饼干”10盒、“桃酥饼干”10袋、“雪花松”4盒、“一口脆”4盒 、“麻花”2盒、“汉堡苏”3盒。

三、对当事人并处罚款7500元;合计罚款7558.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