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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56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56

                                                    

张泳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张泳,现年46岁,高中文化,已婚,家住湖南省醴陵市**街**号,联系电话:1380741****,身份证号码:43021919740526****。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4月1日起,在醴陵市在醴陵市三力小区A栋0101室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且在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至我局2020年5月25日查获止,当事人自己承认未建立相关财务账目,从2020年4月1日至查获日止,共有营业额36000元,从中获利72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个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5月25日,对当事人张泳《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自2020年4月1日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共有营业额36000元,且从中获利7200元的事实;

证据(四)、2020年5月25日,当事人提供《财务说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2020年4月1日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有营业额36000元,从中获利7200元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2020年6月1日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终止了相关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及食品销售的行为。至我局2020年5月25日查获止,当事人自己承认未建立相关财务账目,且当事人出具《财务说明》,当事人从2020年4月1日至查获日止,共有营业额36000元,从中获利7200元。

本局于2020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3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主动到本局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点“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200元;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合计122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