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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62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62

                                                        

对醴陵市农梦休闲山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农梦休闲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FWL18D;经营者:汪爱明;身份证号码为:43028119910802****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茶山镇筱溪村上边组1号;注册日期:2018年04月03日。         

2020年0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农梦休闲山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2020年06月04 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由汤贤达、阙全胜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05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至我局2020年05月29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承认,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额有6000元,利润3000元,没有建立账务账目,也没有交纳税费。2020年05月29日,通过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和2020年06月0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现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当事人于6月23日办理了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0年0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有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2.2019年05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2020年06月0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及违法经营食品事实的陈述;                                    

4.2020年0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农梦休闲山庄检查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4张 ,证明当事人有食品经营的事实。        

5.当事人于6月23日办理了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15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整改情况说明,并且于2020年6月23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动终止了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0元,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000元,共计1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