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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63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63

                                                    

对醴陵市魔鼠电竞网咖未取得食品经营

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魔鼠电竞网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XJG28H;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杨丽;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蔚蓝国际小区6栋二楼208商铺东边;经营范围:网吧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棋牌娱乐服务;餐饮服务;食品的销售;烟零售。;注册日期:2019年11月7日。

投资人:杨丽,女,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现住醴陵市醴陵市***庭**栋2**室。公民身份证号为:36031319771017****。

2020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蔚蓝国际小区6栋二楼醴陵市魔鼠电竞网咖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食品销售,并且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1月租用醴陵市蔚蓝国际小区6栋二楼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2019年11月7日在我局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1月当事人在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吧对外增设食品销售业务,至2020年5月20日调查时止,当事人购入货值8000元的食品,对外销售食品共获营业额7500元,库存食品货值500元。未获利润。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改正错误,于2020年6月3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投资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租用醴陵市蔚蓝国际小区6栋二楼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2019年11月7日在我局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1月当事人在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吧对外增设食品销售业务,至2020年5月20日调查时止,当事人购入货值8000元的食品,对外销售食品共获营业额7500元,库存食品货值500元。未获利润。

3.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资人的自然人资质。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经营场所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情况。

6.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7.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后积极改正错误,已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  1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