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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65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05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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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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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65号
对醴陵市王少奇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王少奇百货批发部,经营者:李连英,女,汉族,1964年1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640129****,联系电话:1360742****,家庭住址:湖南省邵东县**桥***村**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N4G5M2U,经营场所是醴陵市湘东食品大市场14号,经营范围:小百货、小五金、文化用品、日化、针织品、烟零售。
2020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醴陵市王少奇百货批发部销售的南孚电池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南孚电池涉嫌商标侵权,在该营业场所发现标有“南孚电池聚能环2代”标识的5号南孚电池260粒,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福建省南平工业路109号。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为:上述产品属于假冒“南孚”电池的侵权产品,并将鉴定证明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产品鉴定证明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于当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李连英从送货过来的货车上(无送货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一次性购进的标识为“南孚电池聚能环2代”5南孚电池360粒,进货价1元/粒,销售价2元/粒。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到本局检查为止,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非法经营额为1080元。本局对当事人尚未售完的“南孚电池聚能环2代”5号电池260粒予以现场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一份,包括该公司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委托授权,零售价证明文件等,证明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并有权维护其商标不受侵犯。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事实。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至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非法经营额为1080元。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南孚电池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七):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八):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内部情景及当事人销售南孚电池具体情况。
证据(九):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李李连英委托王利红全权处理此事件。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14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售。”
鉴于当事人销售出去的电池数量不多,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终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权的未售完的“南孚电池聚能环2代”5号电池260粒。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