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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67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67

                                                    

对醴陵市建国塑料厂未按规定取得生产

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建国塑料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G67W5C;住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经营者:付建国;身份证号码:43028119670113****;经营范围:塑料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检查发现,当事人醴陵市建国塑料厂在自有房屋内主要从事生产加工直接接触食品塑料瓶塞加工销售。该塑料厂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瓶塞。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20年6 月4 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9年1月起在自有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从事塑料加工销售。当事人生产场地检查发现有加工塑料机械2台,至查获日止,当事人产品仓库400只塑料瓶塞是代陈丽生产加工的酒瓶塑料内塞没有销售出去;当事人为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共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瓶塞20万只,货值8000元,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进行检查,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从事生产加工直接接触食品塑料瓶塞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五里墩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当事人从事生产加工直接接触食品塑料瓶塞加工销售设立的具体场所。

证据四: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平台查询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记录。证明当事人醴陵市建国塑料厂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从事从事生产加工直接接触食品塑料瓶塞未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据五:付建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具备法人资格,能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七: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电脑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生产加工直接接触食品塑料瓶塞加工销售现场情况。

证据八:对付建国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直接接触食品塑料瓶塞及为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对其违法事实陈述。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 6 月29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0〕148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8000元,利润1000元。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上述法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直接接触食品塑料瓶塞400只;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9000元,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